2025年8月26日,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因在過去八年於發表關於香港上市證券的研究報告時違反披露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並罰款420萬元
事实摘要
背景
3. 《操守准则》第 16.5(d)段(第 16.5(d)段的规定)订明,注册人如与有关发行人 或新上市申请人有投资银行业务的关系,便应在研究报告中披露该项事实。在过 去 12 个月内就投资银行服务所收取的任何补偿或委托均构成投资银行业务关系。
4. 汇丰在2023年3月分别自行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证监会汇报,指其就 香港证券发表的部分研究报告遗漏了(遗漏)2及/或不正确地披露(不正确的 披露)3其与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之间的投资银行业务关系,违反了第16.5(d) 段的规定(披露问题)。
5. 在接获该项自行汇报后,金管局与证监会合作就披露问题展开调查。
调查结果
6. 调查发现:
(a) 汇丰为遵守第 16.5(d)段的规定,在适用的情况下于其研究报告中加入披露 声明,确认该报告所涵盖的公司曾为汇丰客户及/或于过去 12 个月内曾就 投资银行服务向汇丰支付补偿(披露声明)。
(b) 汇丰在发现披露问题后进行了抽样审查,推断出有 7,705次遗漏或不正确的 披露,估计在有关期间内对 4,252 份关于香港证券的研究报告构成影响。
(c) 在有关期间内,受影响的研究报告登载于汇丰环球研究4的网站和汇丰私人 银行的平台上,以及提供予彭博和路孚特等后市场服务供货商。
7. 调查进一步显示,披露问题源于汇丰在系统之间的数据纪录和配对存在多项缺失, 概述如下:
(a) 汇丰以“主群组"将同一集团公司内的客户组合起来,藉此整合同一企业 集团内的实体的数据。因此,即使母公司本身在过去 12 个月内并未与汇丰 进行任何触及披露要求的交易,但涉及附属公司并触及披露要求的交易仍 可在母公司的研究报告中触发披露声明。这导致出现不正确的披露的情况。
(b) 涉及附属公司并触及披露要求的交易被整合到主群组数据中,用于与母公 司有关的披露。由于配对错误,在某些情况下,该等触及披露要求的交易 在附属公司的研究报告中却未予披露,导致出现遗漏的情况。
(c) 客户名称在各系统中的纪录不一致,导致触及披露要求的交易未被识别, 引发遗漏的情况。
(d) 以内部系统记录客户活动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对记录交易造成延误,进而 引致遗漏的情况。
(e) 由于其中一个系统所用的逻辑出错,因而涵盖了超出第 16.5(d)段的规定所 指明的 12 个月期间的交易数据,导致出现不正确的披露的情况。
结论
8. 基于上述事项,证监会认为汇丰在有关期间内:
(a) 没有在一些研究报告中披露其与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人的投资银行业务关 系,因而违反了第 16.5(d)段的规定;及
(b) 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和小心审慎的态度行事,亦没有设立足够且有效的系统 及监控措施,以确保遵守第 16.5(d)段的规定及其研究报告中披露内容的准 确性,违反了《操守准则》第 2 项5、第 3 项6和第 7项一般原则及第 12.1 段 7的规定。
9. 证监会认为汇丰犯有失当行为。
10.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文第 1 段所述的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a) 没有证据显示客户因有关披露问题而蒙受损失;
(b) 汇丰已进行审查,以识别有关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及范围;
(c) 汇丰已采取措施以改善其系统及监控措施,防止日后发生违规行为;及
(d) 汇丰与金管局及证监会合作解决在调查中所识别的关注事项。
1 汇丰根据《证券及期货条》获注册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2 类(期货合约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 5 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 6 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 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 “遗漏"指汇丰没有按照第 16.5(d)段的规定,在其研究报告中披露其与发行人或新上市申请 人的投资银行业务关系。
3 “不正确的披露"指汇丰在其研究报告中作出披露声明,声称于过去 12 个月内与发行人或新 上市申请人有投资银行业务关系,但该声明并非要求所需(即过度披露),因此不正确。
4 环球研究在 2025 年 5 月更名为环球投资研究。
5 《操守准则》第 2项一般原则规定,注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 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6 《操守准则》第 3项一般原则规定,注册人应具备及有效地运用其所需的资源和程序,以便适 当地进行其业务活动。
7 《操守准则》第 7 项一般原则及第 12.1 段规定,注册人应遵守、实施及维持适当的措施,以 确保相关的监管规定获得遵守。
Comment: 事件系汇丰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而引发,证明了汇丰内控合规条线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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