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政策缘由
2025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5陆家嘴论坛发表主旨演讲(演讲全文:全文 | 吴清在2025陆家嘴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表示中国证监会将加快落实2025年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一揽子重点举措,包括将更多产品纳入外资可交易范围。
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6月17日发布公告(公告全文:【第13号公告】《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公告》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期权(ETF期权)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ETF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以及有关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交易。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
2025年9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期权子网站-业务通知)分别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QFI应当通过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期权品种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经交易所核定额度后,方可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根据《通知》,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于2025年9月30日和2025年10月9日起开始受理QFI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业务办理申请。
二、可交易品种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挂牌上市以下9个ETF期权品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50ETF期权
沪深300ETF期权
中证500ETF期权
科创50ETF期权
科创板50ETF期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100ETF期权
沪深300ETF期权
中证500ETF期权
创业板ETF期权
三、套期保值及持仓限额
根据《通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可申请现货多头套期保值与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持仓限额。目前,沪深交易所尚未发布针对QFI参与ETF期权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
预计交易所将参考此前适用于境内投资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统称《指引》)制定针对QFI的具体规则。《指引》相关内容如下:
(1)套期保值定义
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指在持有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沽期权。
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指在融券卖出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2)持仓限额调整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因套期保值需求,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申请提高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a)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最近1个月日均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统计)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
(b)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最近1个月日均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统计)大于该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与上交所的主要区别在于将“大于情形”量化为“出现3次及以上”,并将统计期间由“1个月”调整为“30个交易日”。具体条件如下:
(a)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最近30个交易日中,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统计)大于权利仓持仓限额的情形出现3次及以上。
(b)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最近30个交易日中,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按每日日终统计)大于权利仓持仓限额的情形出现3次及以上。
(3)持仓限额调整上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于同类主体公平对待原则,按以下标准确定调整后的持仓限额上限:
(a)现货多头套期保值:取以下两者中较小值——(A)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B)申请前1个月内日均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合约数量的1.5倍。
(b)现货空头套期保值:取以下两者中较小值——(A)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B)申请前1个月内日均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合约数量的1.5倍。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在于将“申请前1个月内日均数值”调整为“申请前30个交易日内持有数量或融券余额的最大值”。
四、操作建议
建议境外投资者与期权经营机构保持密切沟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有意参与ETF期权交易的境外投资者,应首先通过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QFI投资计划,将ETF期权纳入可投资品种。在投资计划获准变更后,方可委托符合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券商)向交易所提交相应期权品种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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