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9号牌照申请(系列一)

 

转载于:德和衡前海联营所

作者:Catherine SHI  DKL国际业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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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牌照(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香港法例第571章)中被定义为(i)房地产投资计划管理;或(ii)证券或期货合约管理。要获得SFC发牌,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持牌法团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 (2)条规定,在香港从事受规管活动的法团需为在香港拥有一处主要营业地点(即分公司)的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注册的一间海外公司。

 

2. 资本要求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 (3)条规定,SFC要求持牌法团保持一定的缴足股本和流动资本。所需的资本金额将取决于持牌法团将从事的受规管活动的类型。

 

以下是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第571N章《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规定的9号受规管活动的资本要求。持牌法团应始终保持其作为持牌法团所需的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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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持牌人员

(a) 负责人员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6 (1)条规定,持牌法团被要求任命至少两名已获SFC批准的负责人员以负责其获批受规管活动。且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是执行董事;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必须随时可监督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并且必须居住在香港。

 

(b) 持牌代表

代表持牌法团从事一个或多个受规管活动的个人,该个人同样需要向SFC申请批准作为该法团的持牌代表。

 

4. 胜任能力规定

根据SFC发布的《胜任能力指引》第四部分,通常情况下,拟议的持牌人员必须具备适当的能力、技能、知识和经验,以正确管理和监督公司拟议的受规管活动,胜任能力规定由以下四个要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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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适当性规定

根据SFC发布的《适当人选的指引》第3.1条,所有持牌人员均须为适当人选,并应对申请人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的情况进行评估:

(a) 财政状况及偿付能力;

(b) 学历、其他资历或经验,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

(c) 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

(d)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法团的实际股东、高级管理层和为受规管活动的法团雇佣的其他人员,以及将与法团有关联的人员都应适当。

 

6. 持牌法团的胜任能力规定

根据SFC发布的《胜任能力指引》第三部分,申请获得牌照从事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必须向SFC证明其具备适当的业务结构、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合格的人员,以确保适当地管理在其拟议的业务中遇到的风险。详细信息应包括在业务计划和合规手册中以供提交。

 

7. 高级管理层

根据SFC发布的《致持牌法团有关加强高级管理层问责性的措施的通函》,持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包括:

董事

负责人员

核心职能主管

 

这三个职位并不是互斥的。例如,一个人可以同时担任董事、负责人员和持牌公司的核心职能主管。一个核心职能主管可以负责一个以上的核心职能。对于持牌法团,核心职能包括以下八个职能:

(a) 整体管理监督

(b) 主要业务

(c) 运营控制与审查

(d) 风险管理

(e) 财务和会计

(f) 信息技术

(g) 合规

(h)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申请获得牌照的法团必须提供有关其核心职能主管和其组织结构的信息。持牌法团管理架构(含核心职能主管委聘)应获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确保每位核心职能主管获知其被委聘为核心职能主管及其主要负责的具体核心职能。整体管理监督职能或主要业务职能的任何核心职能主管均须获批准成为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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