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3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并处以罚款340万元,原因是该公司在分隔客户款项及向客户提供户口结单方面,违反监管规定及犯有内部监控缺失(注1)。
证监会发现,在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某资产管理公司:
多次没有充分分隔客户款项,涉及款额介乎300元至105万元;
三次没有在订明时限内分隔其收取的客户款项,涉及款额介乎651,518元至850万元;及
在察觉自己未有充分分隔客户款项后,没有立即通知证监会。
因此,某资产管理公司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及《操守准则》的规定(注2)。
某资产管理公司亦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及《操守准则》的规定,原因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某资产管理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向三名客户发出不准确的户口结单,且在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曾19次没有在订明时限内向四名客户提供户口结单。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某资产管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且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完
备注:
1.某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2.《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3.有关的监管规定,请参阅《纪律行动声明》。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最后更新日期 2023年7月13日
监管规定摘要
4. 《客户款项规则》规定,持牌法团须:
(a) 在收取客户款项后的一个营业日内:
(i)将该客户款项存入独立账户;
(ii)将该客户款项支付予有关客户;或
(iii)按照该客户给予的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支付该客户款项(第 4(4)条);
(b) 将客户款项一直保留在独立账户内,直至:该(代该客户持有的)客户款项已支付予该客户;按照该客户的书面指示或常设授权支付该客户款项;该客户款项用于遵从该客户关于交收或保证金的规定;或该客户款项用以支付该客户欠该法团或其有联系实体的款项为止(第 5(1)条);及
(c) 在察觉本身没有遵守(其中包括)《客户款项规则》第4(4)及5(1)条所载规定后的一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证监会(第 11 条)。
5. 根据《成交单据规则》:
(a) 进行资产管理的持牌法团须在按月会计期终结后第10个营业日终结前向客户提供户口结单(第11(4)(b)条);及
(b) 户口结单须载有(其中包括)客户的投资组合在按月会计期终结时的估值,该估值须提供在该段期间终结时为账户持有的每一种类的证券的数量及市值的细节以及款项结余(第 11(5)(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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