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持牌法團的通函
有關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認購服務的審慎風險管理

2023年11月08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醒持牌法團,隨著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 (FINI)1的推出,它們須審慎地管理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招股認購及融資服務的風險。

香港交易所將於2023年11月22日推出 FINI,藉以將香港的首次公開招股結算流程精簡及數碼化。公開發售部分的預付資金機制將在FINI下作出修訂2

儘管預付資金機制在FINI下有所改變,持牌法團在向客戶提供首次公開招股的認購和融資服務時,仍須採取審慎的風險管理和監控措施3。持牌法團應制定有效的措施,以防範任何不當的高風險活動,例如在未向客戶收取足夠的認購資金4的情況下接受其大額的認購指示,或向客戶提供過度的首次公開招股融資借貸。相關措施尤應涵蓋以下範疇:

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

  • 在接受客戶的認購指示前,確保該客戶具有足夠的財政資源支付其在首次公開招股認購中的全數款項。在適當情況下,對未繳足資金的認購指示施加預付認購資金的要求

  • 就公司的財政能力、客戶的財務狀況、首次公開招股的規模和需求及當前市況,制訂審慎的首次公開招股融資信貸政策,及為客戶設定適當的信貸限額

  • 任何偏離信貸政策和信貸限額的做法均應通過書面風險評估來證明其合理性,並就有關偏離取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流動資金風險管理和保障客戶的認購資金

  • 為首次公開招股資金結算準備充足的現金或銀行信貸額度;如結算參與者涉及結算違約,其後可能受香港交易所懲處5

  • 確保在客戶獲配發的股份的價值超逾其向公司提供的認購資金時,公司的既有資金或信貸額度足以為該等客戶提供融資借貸

  • 將並未存放在指定銀行作資金確認用途的客戶認購資金存於公司的獨立銀行帳戶內,以充分保障客戶的認購資金6

財務風險管理

  • 避免向銀行過度借貸及向客戶授予超出公司財政能力的首次公開招股融資貸款

  • 按照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妥善地將在首次公開招股認購和結算過程中產生的所有資產及負債記帳;在必要時,就適當的會計處理尋求專業意見7

  • 嚴謹地評估首次公開招股融資對公司依照《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下的相關條文計算所得的速動資金狀況的潛在影響,包括:

    • 就首次公開招股認購而應從客戶收取的任何款項列入速動資產的金額以該客戶需承擔的認購成本總額的90%為上限8

    • 將在首次公開招股認購和結算過程中所產生的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總額(例如任何未償還的銀行貸款或結算負債)列入其經調整負債以計算公司的可變動規定速動資金9

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確保其公司實施恰當的風險管理方面承擔首要責任。他們應就本通函所列舉的範疇,實施恰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監控程序。

如對本通函有任何疑問,請聯絡你的個案主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中介機構部
中介機構監察科

SFO/IS/029/2023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在其FINI網頁上刊發關於FINI的相關資料,包括《框架諮詢文件總結》《FINI資料集》《FINI過渡安排指南》(只備有英文版)、《結算參與者用戶指南》(只備有英文版)及《FINI條款及細則》
2
   有別於在定價和抽籤前須全數支付認購款額的現行做法,結算參與者在FINI下將須安排其指定銀行確認該參與者具有足夠資金支付其認購,而無需在定價和抽籤前將資金轉賬至發行人。 如結算參與者選擇採用FINI下的預設資金壓縮機制,則其指定銀行須確認的預付資金款額將以發行人可就公開發售部分配發的股份的最高金額為上限。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3項一般原則和第4.3段,及《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第VIII部。
4
   包括客戶向公司支付的認購款額及客戶在公司開立的帳戶中的可用現金結餘。
5
   《框架諮詢文件總結》第61段。
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8項一般原則及第11.1段。
7
   包括諮詢專業會計師的意見及參考任何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指引。
8
   《財政資源規則》第21(5)條。
9
   經調整負債的定義載於《財政資源規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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