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Compliance 商务部2025年10月9日制裁和出口管制解读

——《不可靠实体清单公告(2025年第10号)》及出口管制系列公告(第55—58号、第61—62号)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2日

 

一、政策背景与总体态势

2025年10月,中国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密集发布了六项有关出口管制和一项有关不可靠实体清单的重大政策,包括: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 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公告2025第61号 公布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公告2025第62号 公布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反无人机技术公司等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中国制裁与出口管制体系的升级版框架,体现出三个核心趋势:

政策目的深化:从“贸易反制”拓展至“国家安全—供应链—技术主权”三位一体的整体防护逻辑;

管制范围扩展:从货物出口延伸至设备、技术、服务及境外再出口行为;

执行机制制度化:形成“清单—许可—追溯—豁免”一体化管控结构,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体系进入常态化、精准化阶段。

 

二、制裁措施概要:不可靠实体清单公告(2025年第10号)

1. 政策内容

公告要点:

将14个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涉及反无人机技术公司、情报分析公司、军事合作机构及国际论坛组织等。

主要实体包括:

Dedrone by Axon、迪杰恩技术公司、埃比特系统美国分公司、伊比鲁斯公司、宇航环境公司、贝宜系统股份有限公司、TechInsights公司及其9家分支机构、哈利法克斯国际安全论坛等。

处理措施:

禁止上述实体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禁止中国境内组织和个人与其进行交易、合作、数据传输或提供敏感信息。

实施日期:

自2025年10月9日起生效。

2. 背景与解读

该公告延续了中国对外经济制裁体系的延伸逻辑,是“不可靠实体清单机制”的又一次实质性扩容。此轮清单显著特点为:

领域集中化:重点针对军事安全、无人机防御、情报数据分析等敏感行业;

信号政治化:释放反制技术封锁与制裁联盟的政策意图;

适用范围全覆盖:涵盖货物、投资与数据流三个层级,体现出“综合反制”的新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三、出口管制公告内容简介

(一)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025年第55号)

1. 受管制的物项清单(重点领域:人造金刚石与DCPCVD设备)

序号

编码

管制物项

关键技术参数/特征

备注

1

2C902.a

人造金刚石微粉

平均粒径 ≤ 50 μm

税则号列:71051020

2

2C902.b

人造金刚石单晶

平均粒径 > 50 μm 且   ≤ 500 μm

不含用于首饰的培育钻石

3

2C902.c

人造金刚石线锯

① 线径 ≤ 45 μm;② 金刚石粒径 ≤ 8 μm;③ 破断拉力 ≤ 16 N

——

4

2C902.d

人造金刚石砂轮

① 齿硬度 ≤ 30 HRB;② 金刚石粒径 ≤ 5 μm;③ 最高工作速度 ≥ 40 m/s

税则号列:68042110

5

2B005.b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DCPCVD)设备

——

税则号列:84798999

6

2E902

DCPCVD工艺技术

——

技术层面受控

2.出口企业义务与操作要求

  1. 许可申请

  2. 出口上述物项的经营者,必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3. 报关与申报规范

    • 必须如实申报物项属性;

    • 属于管制物项:报关单备注栏须标注“属于两用物项”及管制编码;

    • 非管制但参数接近:须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列明技术参数;

    • 对信息不实或存疑的,海关可依法质疑并暂停放行

  4. 企业责任

  5. 出口经营者需对商品真实性负责,并强化物项识别和内控管理。

3.政策意义:

超硬材料广泛用于精密切割、光学加工及国防装备,是高端制造基础。该公告旨在防止关键超硬技术外流与潜在军事用途转化。

 

(二)对稀土设备和原辅料实施出口管制(2025年第56号)

1、主要管制范围概述

公告涵盖两大类物项:

类别

编码

名称

涉及范围

2B902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

从冶炼分离、提纯到磁材成型、扩散的全流程设备

1C914

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包括稀土矿、浮选药剂、萃取剂等关键化学材料

 

2、重点管制物项详解

(一)2B902类——稀土生产加工设备(共26项)

涵盖从稀土提取→精炼→冶炼→磁材制备→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

1. 稀土初级加工设备

·        离心萃取设备、除杂沉淀设备、萃取槽、离子吸附设备等(2B902.a–e);

·        稀土焙烧窑(抗酸衬里、≤850℃);

·        沉淀结晶反应罐及零部件(如搅拌器、电机)。

2. 稀土冶炼与还原设备

·        电阻炉(320~650℃、耐腐蚀金属结构);

·        电解整流设备、电解槽(高电流密度,阳极石墨、阴极钨);

·        真空感应还原炉、碳管炉(1700℃、高真空度);

3. 稀土晶体与磁性材料制造设备

·        晶体生长炉(提拉法/坩埚下降法,≥1400~2300℃,具自动控晶功能);

·        稀土永磁感应铸片炉及零部件(水冷电缆、坩埚、铜辊等);

·        稀土永磁氢碎炉及部件(连续式、旋转式、防爆型)。

4. 稀土磁材精加工与成型设备

·        气流磨(粒径≤5 μm、氧含量≤80ppm);

·        成型压机(磁感应强度≥1.5T);

·        自动热压设备、冷等静压机(非军品项);

·        真空烧结炉(温度500~1200℃,高温均匀性±3℃以内);

·        磁材加工设备(多线切割、双面磨、激光切割等)。

5. 稀土晶界扩散与回收设备

·        晶界扩散设备:PVD磁控溅射镀膜机、真空扩散炉、丝网印刷装置;

·        二次资源回收立窑(尺寸≥Φ19×21 m)。

总结要点:

2B902条款几乎覆盖了稀土从原矿分离、精炼、冶炼、成品制备到再生利用的全流程关键装备,

显示中国正全面强化稀土产业的出口可控性,尤其是稀土永磁体(如钕铁硼)制造链条。

 

(二)1C914类——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1. 稀土矿类(1C914.a)

·        氟碳铈矿

·        独居石

·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涉及稀土主要自然来源,管制重点在原矿出口。

2. 浮选药剂(1C914.b)

·        含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3. 萃取剂(1C914.c)

用于稀土提取、分离的关键化学品:

名称

化学式/别名

CAS号

P507

2-乙基己基膦酸单2-乙基己基酯

14802-03-0

P204

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

298-07-7

环烷酸

-

1338-24-5

N235

三辛癸烷基叔胺

68814-95-9

C272

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

83411-71-6

总结要点:

该部分控制从“稀土提取用化学试剂”入手,确保外流原料无法轻易被再用于提纯、冶炼或磁材制造。

 

3、出口许可与报关要求

与第55号公告相同,出口企业必须:

  1. 申请出口许可

  2. 向中国商务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

  3. 规范报关申报

    • 属于管制物项: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及管制编码;

    • 不属于但接近: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列明具体参数;

    • 若申报内容不实或存在疑点,海关将依法质疑并暂不放行

  4. 真实性责任

  5. 出口经营者须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加强物项识别和内部合规审查。

 

(三)对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025年第57号)

1、管制范围总览

公告重点覆盖五类中重稀土元素相关物项:

编码

元素

主要应用方向

涉及管制形式

1C909

钬 (Ho)

磁致伸缩、磁制冷、激光晶体

金属、合金、靶材、氧化物、化合物

1C910

铒 (Er)

光纤放大器、激光器、储氢材料

金属、靶材、氧化物、化合物

1C911

铥 (Tm)

医疗激光、发光材料

金属、靶材、氧化物、化合物

1C912

铕 (Eu)

荧光材料、吸氢材料

金属、靶材、氧化物、化合物

1C913

镱 (Yb)

激光光源、热屏蔽涂层、光纤材料

金属、靶材、氧化物、化合物

2、各类中重稀土物项具体内容

(一)1C909 钬(Ho)相关物项

1. 金属与合金(包括锭、条、片、棒、粉末等形态)

·        金属钬

·        合金:钬铜、镁钬、钬铁

2. 靶材与功能材料

·        钬靶、钬铜合金靶

·        含钬的永磁材料(磁体、磁粉)

·        含钬晶体材料、磁制冷材料、磁致伸缩材料

3. 化学物质

·        氧化钬及混合物

·        含钬的化合物及混合物

(二)1C910 铒(Er)相关物项

1. 金属与合金

·        金属铒

·        铒铝合金

2. 功能材料与靶材

·        铒靶

·        含铒晶体材料、光纤材料、储氢材料、陶瓷材料

3. 化学物质

·        氧化铒及混合物

·        含铒化合物及混合物

(三)1C911 铥(Tm)相关物项

1. 金属与靶材

·        金属铥

·        铥靶

2. 功能材料

·        含铥晶体材料、发光材料

3. 化学物质

·        氧化铥及混合物

·        含铥化合物及混合物

(四)1C912 铕(Eu)相关物项

1. 金属与合金

·        金属铕

·        镁铕合金

2. 功能材料与靶材

·        铕靶

·        含铕发光材料(如荧光粉)

·        含铕晶体与吸氢材料

3. 化学物质

·        氧化铕及混合物

·        含铕化合物及混合物

(五)1C913 镱(Yb)相关物项

1. 金属与靶材

·        金属镱

·        镱靶

2. 功能材料

·        含镱晶体、光纤、热屏蔽涂层材料

3. 化学物质

·        氧化镱及混合物

·        含镱化合物及混合物

3、说明与技术特征补充

公告明确了适用范围说明:

  1. 所有合金管制形态包括:锭、块、条、丝、片、棒、板、管、颗粒、粉末等。

  2. 所有靶材包括:片、管等形态。

  3. 所列永磁材料涵盖磁体与磁粉

  4. 所列氧化物与化合物均包括粉末及混合态形式

🔹 特征总结

此次管制明确覆盖“金属—氧化物—化合物—功能材料”四级链条,体现出从稀土原料到高端器件基础材料的全链条监管

4、企业合规与监管要求

1. 出口许可制度

出口上述物项须依照:

·        《出口管制法》

·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申请许可。

2. 报关申报要求

·        属于管制物项:备注栏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管制编码;

·        不属于但接近:备注栏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标明参数与性能;

·        对申报真实性有疑问的,海关可依法质疑并暂停放行

3. 企业责任

企业须:

·        建立出口物项识别机制;

·        对报关信息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建立内控与合规审查制度。

 

(四)对锂电池与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实施出口管制(2025年第58号)

1、管制物项总体分类

本公告涉及三大类共16项具体管制条目:

类别

管制代码

涉及物项

主要内容

3A001、3B901.a、3E901.a

锂电池及制造设备与技术

高能量密度电池、电芯制造设备、相关工艺技术

3C901.a、3B901.b

锂电池正极材料及生产设备

磷酸铁锂、三元前驱体、富锂锰基材料及混料/烧结设备

3C901.b、3C902.b、3B901.c、3E901.b

石墨负极材料及制造设备与技术

人造石墨负极、混合负极、造粒/石墨化/包覆设备与技术

2.重点管制物项详解

锂电池相关物项(第一类)

(一)3A001

高性能锂离子电池(含电芯与电池组)

·        管制标准:重量能量密度 ≥ 300 Wh/kg

·        税则号列:85076000

·        涉及领域:高端动力电池、航天电源、高能储能系统

⚠️ 此为首次将超高能量密度电池列入出口管制,防止其外流用于先进武器系统或军民两用储能设备。

 

(二)3B901.a

锂电池制造设备

包括:

1.  卷绕机

2.  叠片机

3.  注液机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税则号列:84798999 等)

 这些设备属于电芯组装与化成环节核心装备,控制意图是防止国外依靠国产设备复制高性能锂电生产线。

 

(三)3E901.a

与3A001相关的制造技术

·        包括所有用于生产、组装、测试、质量控制的工艺与技术资料

·        明确管控知识与软件输出,不仅限于实物出口。

 

正极材料相关物项(第二类)

(一)3C901.a.1

磷酸铁锂(LFP)正极材料

·        压实密度 ≥ 2.5 g/cm³

·        克容量 ≥ 156 mAh/g

·        税则号列:28429040

该指标已对应当前主流高性能动力电池用LFP标准,显示国家对优质材料性能门槛的精确界定。

 

(二)3C901.a.2

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高镍体系)

·        镍钴锰氢氧化物(NCM)

·        镍钴铝氢氧化物(NCA)

·        (税则号列:28539030、28539050)

控制重点在三元体系前驱体,属于高能量密度电池关键原料。

 

(三)3C901.a.3

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        属于新一代高比能正极,处于战略研究阶段;

·        管制表明国家意图防止下一代储能技术外泄

 

(四)3B901.b

正极材料制造设备

包括:

1.  辊道窑

2.  高速混料机

3.  砂磨机

4.  气流粉碎机

这类设备控制的是正极烧结、均化、颗粒细化工艺,直接影响电化学性能与稳定性。

 

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第三类)

(一)3C901.b.1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        包括经过高温石墨化处理的炭材料,用于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

(二)3C902.b.2

人造石墨与天然石墨混合负极材料

·        属于市场主流方案,用于提升能量密度与循环寿命。

⚠️ 石墨负极被纳入出口管制,显示中国正在强化对新能源核心材料出口的全链条监管

 

(三)3B901.c

负极材料生产关键设备

编码

设备类别

关键参数与范围

3B901.c.1

造粒设备

立式或连续造粒釜,容积 ≥ 5 m³

3B901.c.2

石墨化设备

箱体炉、艾奇逊炉、内串炉、连续石墨化炉

3B901.c.3

包覆改性设备

融合包覆设备(≥300 L)、喷雾干燥设备(≥60 m³)、CVD回转窑(桶径 >0.5 m)

这些设备决定负极材料的结构均匀性、导电性与循环寿命,是高性能电池的工艺核心。

 

(四)3E901.b

石墨负极生产技术

涵盖: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 控制不仅限实物设备,也延伸至制造方法与工程知识,以防国外通过技术引进获得生产能力。

 

3. 出口管理与合规要求

  1. 出口许可制度

    • 所有列入清单的物项,必须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

  2. 报关申报要求

    • 属于管制物项:报关单备注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管制编码;

    • 非管制但参数接近:须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详细列明参数、性能;

    • 真实性不明时,海关将依法质疑并暂缓放行

  3. 企业责任

    • 出口经营者需对申报真实性负责;

    • 建立内部识别与合规管理体系。

 

(五)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2025年第61号)(见另文)

(六)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2025年第62号)(见另文)

四、55-58号文相较以往的不同

与以往出口管制相比,本轮措施在管控范围、技术标准、制度逻辑与国际适用性方面均出现实质性变化。

1、制度层面的总体变化:从清单管控向体系化管控转变

早期的出口管制主要基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规章,以“清单+审批”的形式进行,着重限制单类物项的出口。而2025年公告体系以《出口管制法》为核心法律依据,确立了跨行业、跨技术、跨产品的综合管控框架。其特点在于,从以往针对特定实物的“点状管控”,升级为涵盖原料、设备、工艺、技术和应用的“链条式管理”,实现从静态清单向动态监管的制度跃升。

2、管控范围的延伸:从产品出口到技术能力的全链条控制

以往出口管制集中于限制单一产品出口,如稀土原矿、无人机零部件、军民两用电子元件等。而2025年新规首次实现对整个产业链的覆盖,形成了“原料—设备—工艺—技术—应用”的纵向控制逻辑。

    例如,第55号公告首次将人造金刚石生产工艺(DCPCVD)设备与技术纳入管制;第56号公告扩展至稀土分离、冶炼及再生利用的全流程设备;第58号公告则首次涉及新能源领域,对锂电池、正负极材料及其制造工艺同时施加限制。这一趋势表明,中国出口管制的焦点已从限制“产品出口”转向防止“生产能力与关键技术外溢”。

3、技术参数化与定量门槛的确立

以往的出口清单多以定性描述划定管控范围,缺乏可操作的技术标准。2025年公告引入了详细的性能指标与参数门槛,实现了定量化的识别与监管。例如,第55号公告以粒径、拉力、硬度界定超硬材料的管控范围;第56号公告以炉温、反应体积等参数限定稀土设备类别;第58号公告则明确规定能量密度达到300 Wh/kg以上的锂电池及其制造设备受控。这种参数化手段体现了监管体系的技术成熟度,也使出口企业的合规识别具备明确标准。

4、制造设备与生产工艺的同步纳管

此前,中国的出口管制主要针对成品物项,对生产装备及相关技术的控制较为有限。2025年新规的一大突破在于,设备(B类)与工艺技术(E类)被系统性纳入。被列管的设备包括稀土分离反应装置、真空烧结炉、石墨化炉、包覆设备等;被纳入的工艺技术涵盖DCPCVD、连续石墨化、液相包覆等核心环节。监管逻辑由“限制出口产品”演变为“限制生产能力输出”,实质上构成了对外技术扩散的防线。

5、监管模式的转型:从审批管理向合规责任制过渡

新规强化了企业的出口合规责任。除许可申请外,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标明“属于两用物项”及对应管控编码,不属于但参数接近的物项亦须注明并列明具体技术指标。海关获得了依法质疑及暂缓放行的权力,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负直接法律责任。这一变化意味着管控重心从政府审批转向企业合规内控,形成“企业识别—主管部门许可—海关监督”的三层闭环机制。

6、政策目的的深化:从资源保护到科技与安全并重

过去的出口管制重点在于防止战略资源流失与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而2025年公告的核心目标更为综合,兼顾国家安全、科技安全与产业链安全。稀土与锂电相关物项的管控,不仅意在防止其用于军事或敏感用途,更体现维护新能源、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产业竞争优势的考量。此举标志着出口管制从传统的“资源安全”逻辑,转向以“科技竞争与供应链主导权”为导向的政策工具。

7、监管深度的体现:应用领域与最终用途审查

新规不仅关注物项本身,更强化了对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审查。例如,第57号公告对中重稀土功能材料设限,针对磁制冷、储氢、光学与发光材料等高技术应用设定出口许可门槛。第58号公告中关于锂电池能量密度和正负极材料参数的限制,也体现了对先进能源储能产品出口用途的严格控制。这种“用途导向型监管”已成为中国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特征。

8、整体评估与结论

与此前以单一物项为中心的出口许可制度相比,2025年发布的第55至第58号公告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体系的系统性升级。主要差异体现在四个方面:

  1. 管控范围由单点扩展为全链条,涵盖材料、设备、工艺及技术;

  2. 管控标准由定性描述转为技术参数化;

  3. 管控对象由境内企业延伸至全球供应链的技术与设备环节;

  4. 管控目标由防扩散转向维护科技与产业安全。

总体而言,本轮公告构建了以技术门槛为基础、以合规责任为核心、以产业安全为导向的出口管制新体系。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提高了监管的精准性与执行力,也体现出中国在全球高技术与资源供应链中建立主动调控能力的政策意图。

 

五、企业合规应对建议

(一)建立系统化的出口管制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将出口管制纳入整体合规治理体系,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链条。建议由董事会或高层管理层统筹设立“出口管制合规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职“合规官”,全面负责识别、审批与监督出口活动。

该管理体系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1. 制度建设:制定《出口管制合规管理制度》《两用物项识别操作规范》等内部规则,明确部门职责、审批流程与报告机制。

  2. 内部审批流程:在出口前进行物项识别、合规评估与许可审查,确保所有出口活动均通过内部授权。

  3. 档案与许可台账管理:建立出口许可台账,记录许可文件、批复、出口批次及有效期限,并形成完整的交易档案。所有资料应保存不少于五年,以备主管机关查验。

  4. 过渡期应对方案:针对政策新规生效前的在途订单或合同,及时评估是否涉及受控物项,必要时申请过渡许可或与客户协商调整。

 

(二)强化物项识别、分类与实质用途审查

物项识别是履行出口管制义务的核心环节。企业应建立技术主导的识别和分类机制,确保各业务部门之间形成联动。

具体建议如下:

  1. 组建由工程、研发及合规人员构成的“物项识别小组”,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公告技术参数(如粒径、能量密度、温度、拉力等)进行比对确认。

  2. 结合第三方数据库或内部系统,开展物项分类审查(Mapping to ECCN-equivalent),建立企业产品与国际出口分类号的对应关系。

  3. 对“接近管制参数”的物项,应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在报关单中注明相关参数,以防因描述模糊而引发海关质疑。

  4. 建立“实质用途审查机制”,对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进行核查,核实用途合理性、资金来源及终端流向,防止物项被用于敏感领域。

 

(三)完善许可申请、报关及合同管理

在出口受控物项前,企业必须依法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申请材料应包括技术说明、最终用途说明、最终用户声明等文件,并确保信息一致、完整、真实。

报关环节需严格遵守“备注说明制度”:

  • 若属于管制物项,应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及其对应出口管制编码;

  • 若不属于但参数接近,应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附主要技术参数说明。

同时,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海关沟通,确保申报数据一致、资料完整。

在合同管理方面,建议对出口及技术服务类合同进行修订,增加以下条款:

  1. 出口许可前置条款:明确履约以取得出口许可为前提;

  2. 不可抗力与政策变动条款:在政策变化或管制升级时允许延期或解除合同;

  3. 用途限制与再出口约束条款:要求买方承诺遵守中国出口管制规定,不得将物项转让至受限地区或实体。

 

(四)构建技术流转防控与供应链合规体系

出口管制不仅涉及实物,还包括技术与信息的跨境流转。企业应建立“技术流转防控体系”,通过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防止技术外泄。

主要措施包括:

  1. 对远程调试、技术培训、文件传输、云端共享及视频会议等环节设置出口审查或加密保护;

  2. 设立技术输出审批节点,对涉及生产工艺、设计图纸、控制软件等信息进行逐级审批;

  3. 明确员工在对外交流、会议展示或合作开发中的信息披露范围。

同时,应建立“供应链溯源与再出口合规流程”。企业需核查上游供应商的物项来源与合规性,并要求下游客户在再出口时遵守中国出口管制法规。可通过合同义务或书面承诺强化再出口约束,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流向及用途证明。

 

(五)建立出口后监控与风险应对机制

企业应对出口后的物流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监控,确保物项不被转移至受限国家、地区或军事用途。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产品,应开展背景调查并实施重点跟踪。

若发现违规迹象、海关质疑或境外调查,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程序,保留全部相关资料,并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以降低潜在行政与刑事风险。

 

(六)持续培训、政策跟踪与外部协同

企业应定期开展出口管制合规培训,覆盖销售、研发、物流、财务及管理层,确保各环节理解并落实相关义务。

建议建立政策跟踪机制,持续关注商务部许可目录及配套执行细则的调整,及时修订内部程序。

此外,企业可与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合规顾问保持常态化合作,借助外部资源进行法规解读、风险评估与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