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于20251010日在其社交媒体Truth Social 中说:

It has just been learned that China has taken an extraordinarily aggressive position on Trade in sending an extremely hostile letter to the World, stating that they were going to, effective November 1st, 2025, impose large scale Export Controls on virtually every product they make, and some not even made by them. This affects ALL Countries, without exception, and was obviously a plan devised by them years ago. It is absolutely unheard of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a moral disgrace in dealing with other Nations.

Based on the fact that China has taken this unprecedented position, and speaking only for the U.S.A., and not other Nations who were similarly threatened, starting November 1st, 2025 (or sooner, depending on any further actions or changes taken by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ill impose a Tariff of 100% on China, over and above any Tariff that they are currently paying. Also on November 1st, we will impose Export Controls on any and all critical software.

It is impossible to believe that China would have taken such an action, but they have, and the rest is History.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to this matter!

DONALD J. TRUMP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总结如下:

1. 2025 11 1 日起(或更早,取决于中国采取的进一步行动或变化),美国将对中国征收 100% 的关税,在现有关税基础上额外加征。

——实施细节、是否覆盖所有商品、是否有例外、是否受到法律 / 国会挑战,都尚未被完全公开确认

2. 11 1 日,美国还将对任何及所有关键软件实施出口管制。

——出口管控(尤其对关键软件)如何界定、关键的标准是什么,是否会涉及美国公司对华经营,也存在高度不确定性。

 

背景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里的关键软件 / 关键技术框架

要理解关键软件/技术在此语境下的界定,首先要熟悉美国出口管制(尤其双用途 / 战略技术)制度的基本框架。

核心制度:EAR / BIS / CCL 架构

  • 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负责管理和执行多数以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为由的技术 / 软件出口管制。Trade.gov+2Congress.gov+2

  • 这些规则主要体现在《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 主要见 15 CFR 部分)中。Wikipedia+2Trade.gov+2

  •      EAR 之下,管制项目一般通过 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 列表来定义。那些被认定具有战略价值、双用途或可能服务军事 / 安全用途的软件 / 硬件 /技术,会被列在 CCL 上,需要获得出口许可(或存在禁令、严格审查)。Ashurst+3Trade.gov+3Wikipedia+3

  • 除此之外,还有 实体清单 (Entity List)验证最终用户计划 (Validated      End-User Program) 等机制,用以管制面向特定公司 / 机构 /用户的出口。列入实体清单的对象,其从美国出口 / 再出口某些项目时将面临更严格许可要求。Wikipedia+4Holland & Knight+4Trade.gov+4

  • EAR 还适用于某些外国生产产品 / 软件 / 技术(即非美国本土生产,但含有美国原产部件 / 软件 /技术或是由受控美国技术直接生成)——这就是所谓的 Foreign-Produced      Direct Product Rule 或相关扩展规则。Holland & Knight+2Wikipedia+2

  • 在许多情况下,出口许可的审查基于三个维度:项目 (item / technology      / software 本身的属性)最终用户 (end-user /      consignee)最终用途 /用途国 (end-use / destination)。这意味着某个软件在某些用户 /用途 /国家可能是可出口的,而在其他场景可能被拒。Wikipedia+3Congress.gov+3Trade.gov+3

换句话说,关键软件 / 关键技术的认定不是单一标准,而是看该软件 / 技术是否具备某些 敏感 / 战略属性,是否被列入管制清单 (CCL)、是否面向特定用途 /用户 /国家,以及是否含有美国原产 /受控技术。

 

近期趋势:针对中国的软件出口管制案例

在最近这几年,尤其在美中科技竞争背景下,美国已经对某些软件 / 技术实行了更严格的出口控制,部分案例可以为关键软件在实践中的界定提供参考。

EDA(电子设计自动化)软件

  • 2025 年,美国商务部下属 BIS 向多家 EDA 软件公司(如 SynopsysCadenceSiemens EDA)发出通知,表明要对其向中国出口 / 再出口/在中国境内转移 (in-country transfer) EDA 软件施加限制 /许可要求。TechCrunch

  • 这些      EDA 工具被视为对半导体设计、验证、制造流程至关重要,是晶圆厂 / 芯片设计 /测试等环节的核心软件,因此具备战略敏感性。TechCrunch

  • 在一些报道里,这些控制措施被理解为关键软件出口管控的实际落地案例。TechCrunch+1

这表明,美国政府确实倾向将某些在芯片 /半导体行业中关键 /核心 /底层 /高附加值的软件工具,纳入更严管制。

半导体 /先进计算技术整体控制

  • 早在      2022 10 月,美国就推出了一套针对先进计算与半导体制造设备 /技术的出口控制规则,其中就包括将某些软件 /技术加入管控范围。Ashurst+2Trade.gov+2

  • 其中涉及的软件      /技术不仅限于物理硬件控制,还包括设计、验证、制造控制软件、自动化软件等。Ashurst+2Holland & Knight+2

  • 在那个框架下,美国还加强了对支持 /协助 /服务 /帮助中国芯片厂 /设计厂的软件 /技术人员 /活动的管控(即不仅仅是出口物本身,还包括服务 /协作 /技术支持等)Ashurst+2Trade.gov+2

这些先例显示,关键软件在美国出口控制中已经不是空谈,而在高科技 /半导体领域已有落地行动。

 

不确定因素 /争议点

尽管有这样的制度基础与先例,仍存在许多模糊、未解的问题,尤其是在你提问的几个方面:

1. “关键 / 关键软件 / 关键技术”的边界模糊

  • 什么算      “关键:在不同政策、不同部门、不同年份中,标准可能不同。一个软件今天可能被视为敏感 / 战略性,而随着技术普及或升级,未来可能被降级为普通软件。

  • 软件      /技术本身的规格、用途、性能、加密 /安全属性、可用于军事 /安全应用的潜力等,都可能成为判断因素。

  • 若软件是通用工具(如通用数据库、算法库、通用通信协议等),是否属于关键就更难判断。

2. 最终用户 /最终用途 /用途国判断的复杂性

  • 即便某个软件在一般用途不被管制,但若判断其最终用户属于军方 /安全机构 /国防相关 /被列入实体清单 /在敏感用途国(如中国)时,可能就被要求许可或禁止出口。

  • 这就带来知情义务know-your-customer /      know-your-use)的问题:出口方是否有义务查明对方身份/用途,以及未来的最终用途是否合理。

  • 在许多情况下,软件在出口后可能被再转移、在他国交换 /再出口 /分拆 /逆向工程等,这使得追踪与控制更加难。

3. 是否涵盖美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 /在华子公司

  • 若美国公司在中国有研发 /支持 /部署 /转移关键软件 /技术的业务(如软件更新、技术支持、本地化开发、云端服务等),是否构成出口 /再出口 /在境内转移,是否受 EAR 约束,是极具争议的问题。

  • 在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中,有“in-country transfer”(在本国内部转移)和“re-export / transfer”概念,有可能把某些软件从国外服务器 /实体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视为再出口,尤其若软件包含美国原产 /受控技术。

  • 因此,美国公司即便在中国国内运行某软件,也可能被视为出口 /再出口某些受控技术 /模块。

4. 法律程序、行业诉讼 /挑战的风险

  • 出口管制属于高度政治 /国家安全敏感领域,受《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国会监督、司法审查的约束。若行政出台的规则缺乏合理性、说明不充分、未遵守听证 /意见征集程序等,可能被法院推翻或强制修改。

  • 行业、企业常会就控制范围过宽 /定义不明 /制度执行不公提出诉讼或抗辩。

  • 在执行时,美国商务部 / BIS 也可能通过发布额外指南、解释性规则、豁免机制、临时许可 /例外条款等来柔化或调整原始规则。